子项名称: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标准的,及时出具认可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第18号)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4.《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厦府令2005第117号) 第二十条 同一建设单位在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首期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至下期一并建设,但应按首期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相应易地建设费。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应易地建设费予以返还;未建或者少建的,相应易地建设费不予返还或者少建部分不予返还。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