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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
子项名称: 就业登记
类别: 公共服务
实施主体: 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
行使层级: 镇街、社区级
实施依据: "1.《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3.《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2009〕15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称“经办机构”。"


备注:
主办:厦门市委、市政府 承办: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ICP备06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