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救助审核、发放 |
类别: | 公共服务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思明区厦港街道 |
行使层级: | 镇街、社区级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27条
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3.《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厦府办[2013]213号)全文 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31号全文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