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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子项名称: 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市财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二)办理备案情况; 
(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汇报,重点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一)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 
(二)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 
(三)检查会员执业质量情况; 
(四)开展会员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 
(五)机构会员年度信息管理情况。
备注:
主办:厦门市委、市政府 承办: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ICP备06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