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
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依据: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二)办理备案情况; (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汇报,重点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一)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情况; (二)指导会员落实准则情况; (三)检查会员执业质量情况; (四)开展会员继续教育、信用档案、风险防范等情况; (五)机构会员年度信息管理情况。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