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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子项名称: 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自贸厦门片区管委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备注:
流程图办事指南
主办:厦门市委、市政府 承办: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ICP备06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