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创业证》办理、管理 |
类别: | 公共服务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1】42号)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要求,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我市将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对本市户籍劳动者进行《新证》换发工作。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
备注: | 根据厦审改办【2016】23号文对应市级下放,目前已延伸至镇街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