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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未做到密闭存放、及时转运,或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
子项名称: 30.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未做到密闭存放、及时转运,或存放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8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备注: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主办:厦门市委、市政府 承办: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ICP备06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