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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
子项名称: 2.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和区级
实施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017年7月27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的,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处以罚款。属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备注: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市局依法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主办:厦门市委、市政府 承办: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ICP备06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