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6.未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或不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管线入廊施工、巡查、养护和维修 |
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和区级 |
实施依据: |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017年7月27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备注: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市局依法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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